37岁女子被三名劫匪抢走八万现金,误撞死其中一人被判正当防卫
广东佛山,一女子凌晨开车出车库途中,三名男子有预谋的对其实施抢劫,得手之后,三人骑摩托车逃窜。为了追回财物,女子猛踩油门,撞上摩托车,导致一名劫匪死亡!目前,法院判了!(来源:海峡网)容女士遇到抢劫这事,发生在去年7月13日的凌晨5点多,和普通人想的不同,身为老板的容女士没有在家睡到自然醒,反之,她在凌晨5点就出门了。事发这天,容女士洗漱完后,拿着车钥匙来到车库。“轰……”车辆启动,容女士踩下油门,如往常一样,准备驾车驶出车库,前往公司。容女士并不知道,她已经被人盯上,而且对方已经埋伏在她家车库旁。看到容女士准备离开,两名年轻人手持铁制钻头,一左一右站在容女士驾驶的小车两侧,用钻头敲打两侧车窗。容女士何曾见过这样的阵仗,她慌乱的大喊救命,并猛按响汽车喇叭,希望引起其他人的注意,但当时是凌晨5点,外出的人本就不多。而且抢劫的年轻人动作很快,还没等见义勇为的人出现,他们就已经将车窗敲碎,并拉扯容女士的头发,抢走容女士放在副驾驶位的手袋!转身之间,两人坐上在附近接应的摩托车,迅速逃窜。容女士的手袋内,装有现金8万余元及若干收款单据等物,如果只是现金,容女士的反应可能不会这么大,关键是还有若干收款单据,这些东西丢了,她将损失惨重。于是容女士猛踩油门,追赶劫匪的摩托车,而劫匪看到,选择冲上离道路足足有30厘米高的住宅区继续逃窜。容女士是近视眼,当时天还没亮,她戴的眼镜又被弄烂了,再加上一心想要撞倒摩托车,拿回自己的手袋,所她直接把车开上去。目击者表示,容女士先是撞烂一道木栏杆,再撞烂一道铁栏杆,然后砰的一声,撞倒摩托车,将3名劫匪被撞飞,其中一人当场死亡。容女士事后交代,她只是想撞倒摩托车,拿回自己的手袋,从没想过要撞死人,“戴的眼镜被弄烂了,没能看清,不知道劫匪已经无路可走了。”容女士的行为应该怎么评价,是否属于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,亦或者是防卫行为,但属于防卫过当?司法实践中,认定构成正当防卫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、时间条件、对象条件及意图条件。这样讲有些抽象,大家可以看看王浪案件中,徐昕律师关于正当防卫的辩护词,以理解正当防卫的适用。案情简介:大学刚毕业的王浪在酒吧遭遇社会人李某的挑衅,王浪多次认怂、赔笑,但仍遭到李雷的辱骂、推搡。随后,王浪用李某递给他的酒瓶还击,导致李某死亡。一审法院认为王浪的行为防卫过当,构成故意伤害罪,徐昕律师认为属于正当防卫,徐昕律师意见:“我”拿刀戳向“你”的时候,“你”并不能理直气壮地戳回去,怎么办?正确姿势就是跑。如果是这样,正当防卫法就变成了逃跑法。司法的规则变成了,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应当逃跑。新的问题是,能否逃跑成功?就像本案,王浪能不能跑得掉?王浪没法逃跑。王浪第一次到酒吧,不熟悉酒吧的情况;王浪眼睛高度近视,且喝了酒,晚上黑灯瞎火的状况下逃跑不容易;根据侦查人员绘制的酒吧内部示意图,如果王浪要从酒吧大厅跑到门口,需要穿过凌乱的桌椅沙发、躲开李某和唐氏兄弟三人的围堵、再穿过狭窄的过道。王浪为什么要逃跑?要求公民面对不法侵害先逃跑,逃跑不及才能防卫,明显意味着正向不正让步、法向不法让步。正不应当向不正让步,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,和恶势力作斗争,是每个公民的权利,也是对于国家与社会的义务。王浪还手,是典型的行使自己的防卫权,是正对不正,法律对其行为应当肯定甚至鼓励。(王浪还手行为,属于防卫行为)李某多次说要“弄死”王浪,在王浪一直认怂求情而无果的境况下,李某对王浪生命的威胁进入了不可逆转的轨道。李某对于王浪的不法侵害已严重危及生命安全,危害性极强;为了达到制止李某侵害行为的效果,王浪使用啤酒瓶防卫是适当的防卫方式,王浪的还手符合受到生命威胁,且眼镜丢失后视线模糊情况下,慌乱中进行防卫的限度,完全在一般人及法律可接受的范围内,根本没有超过必要限度。(王浪防卫行为,没有超过必要限度)容女士开车追劫匪案,属于防卫行为,没有太多争议,但容女士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?歹徒在实施抢劫行为后准备逃离,但还没有逃成,仍然还在被害人容女士的视野范围内,因此其抢劫行为可认定为正在进行过程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,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法院认为,容女士的防卫行为,尽管造成一名歹徒死亡的结果,但这依然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!遂认定容女士构成正当防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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